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第二章 移民规划第十七条有效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经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风险评估工作开展末达到省人民政府相关规定要求的,不得审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