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电离辐射污染防治第十七条有效野外(室外)使用国家规定的I类、II类、III类放射源,运输国家规定的一类、二类放射性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放射源或者放射性物品运输在线监控系统。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