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电离辐射污染防治第十四条有效野外(室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作业的,应当按照作业方案实施,现场张贴作业公告,按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警示标志,划定安全防护区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人员误入,并对作业活动开展监测。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