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变通规定第八条已修改出嫁女儿、上门女婿及另立门户的子女,对生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本人放弃继承的,也可以不继承。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0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