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条例第三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为从事屠宰、加工、贮藏染疫、病死、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等违法活动提供场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二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