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履行通知义务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恢复供水的,由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