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对因为保护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资源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