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部门已经予以处罚的,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再处罚。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委托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实施处罚。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