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除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在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人为毁损溶洞资源的;

(二)在石刻碑刻上粘贴、涂写、刻划、践踏和擅自拓印的;

(三)攀、折、钉、拴树和竹,践踏、采摘花草,采挖竹笋的;

(四)在禁止区域内携犬、垂钓、游泳、露营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