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保护第十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内昆曲、苏仙传说、湘南民居木雕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湘南起义等历史文化的挖掘、整理、宣讲和保护。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