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第八条已修改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