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第七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