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应当从整体利益出发,发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主导作用,体现人民意志;应当从实际出发,体现地方特色,明确、具体,具有可执行性。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