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除特别重大外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