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对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涉嫌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二)涉嫌买卖假发票的,移送税务部门依法查处;
(三)涉嫌非法行医的,移送卫生部门依法查处;
(四)涉嫌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对移送的案件,公安、税务、卫生等部门应当在处理完毕后十五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城市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