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节能建设工程材料纳入本市建设工程材料的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目录进行管理。

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新建建筑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新建框架结构建筑填充墙禁止使用黏土制品。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