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技术可行,经济合理;

(二)建筑围护结构改造应当与用能系统改造同步进行;

(三)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

(四)确保结构安全,不影响建筑使用功能。

本条例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的活动。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