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村民委员会有下列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服从政府管理,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

(二)拟订、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生产,承担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带领村民共同致富,提高村民生活水平;

(三)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四)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民之间、民族之间、村与村之间的团结和家庭和睦,处理好与驻村单位的关系;

(五)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组织村民防灾、防火、防盗,促进农村社会稳定;

(六)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意见,提出建议和要求;

(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及其他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八)依法管理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

(九)教育村民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十)教育和推动村民实行计划生育;

(十一)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十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和任务。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