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十二条已修改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反映;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或者纠正。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9月26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