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十条已修改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召开1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9月26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