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村民委员会主任出缺,或者副主任、委员出缺且成员不足3人的,应当在6个月内召开村民会议补选。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届满为止。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9月26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