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七条已修改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由村民委员会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9月26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