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三条已修改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参加投票的村民半数的,始得当选。获得赞成票过半数的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9月26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