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已修改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由有选举权的村民一次投票选举,也可以分次投票选举。分次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主任、副主任的正式候选人未当选的,可以分别作为副主任、委员的正式候选人;副主任、委员正式候选人的人数不受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差额的限制。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9月26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