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由有选举权的村民一次投票选举,也可以分次投票选举。

分次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主任、副主任的正式候选人未当选的,可以分别作为副主任、委员的正式候选人;副主任、委员正式候选人的人数不受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差额的限制。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