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条已修改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能带领村民致富的条件,并按照村民的意愿,结合本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村民的具体情况以及村民委员会的工作需要,拟订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提请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向全体村民公布。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9月26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