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九条已修改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村民对公布的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选举日的10日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作出解释或者予以纠正。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9月26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