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本办法所称村民,是指户口在村以及户口不在村但在村居住、生活、劳动并履行村民义务的公民。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