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依法拟订选举工作方案,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二)向村民宣传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选举的意义、方法和步骤;

(三)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投票时间、地点和投票方法;

(五)组织村民登记,审查、确认村民的选举资格,公布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

(六)组织村民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确定并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七)主持选举工作,公布选举结果,颁发当选证书,并将选举结果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八)建立选举档案,并将档案移交新一届村民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自组成之日起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为止。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