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酒类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得生产、批发和零售伪劣、假冒、超过保质期、变质和标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酒类。

散装酒类在一定限期内实行预包装(小包装)。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