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取得酒类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和未取得酒类批发许可证的经营者采购酒类。

酒类经营者向取得酒类生产、批发许可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采购酒类时,应当查验产品质量、卫生检验合格证明。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