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用于生产酒类的水质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配制酒类使用的基酒和食用酒精,必须符合国家质量和卫生标准。生产、配制酒类使用的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禁止使用甲醇、非食用酒精或其他非食用化学物质配制酒类。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