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酒类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已废止用于生产酒类的水质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配制酒类使用的基酒和食用酒精,必须符合国家质量和卫生标准。生产、配制酒类使用的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禁止使用甲醇、非食用酒精或其他非食用化学物质配制酒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