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酒类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取得酒类生产、批发许可证和食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生产者和经营者,方可从事酒类生产、批发业务。未取得酒类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不得生产酒类。未取得酒类批发许可证的经营者不得从事酒类批发业务。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