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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平遥古城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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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平遥古城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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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