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遥古城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改造、拆除传统建筑的,由平遥县建设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传统建筑原状,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平遥县建设行政部门依照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