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遥古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第十八条已修改平遥古城内现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改造、拆除及一切新建项目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改造、拆除和新建。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