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遥古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第十一条已修改平遥古城保护按照全面保护、突出重点的方针,实行分区、分级保护。保护范围划分为绝对保护区,一、二、三级保护区,一、二级建设控制地带和一、二、三级保护街巷。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