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第二章 学生第七条有效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暂缓入学、休学、复学、转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