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社会发展要求改革教育教学内容、课程设置、考试、招生和评价制度,推进实施素质教育。学校应当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开展教育教学活动。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共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