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科学配置义务教育教学资源,重点改善农村地区、三峡库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的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办学条件,缩小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和学校之间义务教育的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