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第三章 学校第二十七条有效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家长联系制度、社区联系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学生管理制度。寄宿制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学校生活管理、安全管理、卫生管理等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保障寄宿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