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第三章 学校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发展规划,设立特殊教育学校(班),提供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