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义务教育。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择校费、借读费,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免费提供教科书。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