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促进专利转化办法第五条有效市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专利转化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县(市、区)专利管理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专利转化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发展与改革、经济、科技、财政、商务、公安、教育、农业、工商、海关、国有资产、国土资源、新闻出版、质量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转化工作。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