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专利转化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县(市、区)专利管理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专利转化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发展与改革、经济、科技、财政、商务、公安、教育、农业、工商、海关、国有资产、国土资源、新闻出版、质量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转化工作。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