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促进专利转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保障专利事业经费,协调处理专利转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