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职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自行实施专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报酬。转让专利权的,应当参照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规定,对职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报酬。

奖励或者报酬可以现金、股份、股权收益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形式给付。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