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促进专利转化办法第十九条有效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职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自行实施专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报酬。转让专利权的,应当参照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规定,对职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报酬。奖励或者报酬可以现金、股份、股权收益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形式给付。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