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专利权人可采取以专利权作价出资、入股、质押、转让、许可等形式实施其专利。专利权人以专利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应当进行专利评估,其出资或者入股的比例由当事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约定。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