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促进专利转化办法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的科学技术经费,每年应当有一定的比例用于专利转化。专利转化的财政经费,主要用于专利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和风险投资等。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