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集体合同的内容包括: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保险福利;

(五)职业培训;

(六)劳动安全卫生;

(七)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八)职工下岗及经济性裁减人员的条件和程序;

(九)集体合同的期限;

(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十一)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认为应约定的其他内容。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