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乡镇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中推行集体合同制度。

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均应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