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职工与企业双方均有权提出签订集体合同的要求。已建立工会的企业,一方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另一方应在15日内用书面形式作出回应;未建立工会的企业,一方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另一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作出回应。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