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二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第十二条有效职工与企业双方均有权提出签订集体合同的要求。已建立工会的企业,一方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另一方应在15日内用书面形式作出回应;未建立工会的企业,一方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另一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作出回应。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